-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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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身故或全残,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已交保险费× 保险期间系数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与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在认可的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将 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20/30年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八、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九、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