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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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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被专科医生确诊为《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中各保障项目下所列完全性骨折或脱臼的,保险人按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或脱臼保险金,但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中不同保障项目下所列完全性骨折的,保险人给付各项骨折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中同一保障项目下多处骨折的,保险人的给付以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部位自上次脱臼起12个月内再次发生脱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脱臼保险金责任。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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