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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18至64可投保,保障至65周岁,身故或全残皆可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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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6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4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不包括所附加的万能险保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 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不包括所附加的万能险保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4周岁


保障期限: 至6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醉酒、斗殴;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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