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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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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救护车费用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救护车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发生救护车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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