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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长期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障,针对公共交通和自驾车意外事故翻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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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
同效力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
若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在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意外身故给付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按身 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 目之一的,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 金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害 事故,并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 故的,合同效力终止,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一般意外 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意外伤 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在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一 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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