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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6)

长期意外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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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附加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身故前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 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 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自杀、斗殴、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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