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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意外伤害保险(F 款)

专属意外综合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障,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也可提供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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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10%时,本项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第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 日(含第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3)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累计
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本项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内(含第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保监发 〔2014〕6 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 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 1) 若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将按如下公式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第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 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见释义) 2) 若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 日(含第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 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7 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8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9 过敏或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猝死、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 职业病、美容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11 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6 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或意外伤害医疗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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