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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公共交通工具( 2016)意外伤害保险

1年期交通意外保障产品,针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提供伤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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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您可在投保时选择下列公共交通工具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您选择的公共交通工具类别承担保险责任:
1.客运汽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公共电车、出租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载客汽车);
2.客运火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
3.客运轮船: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含摆渡);
4.客运飞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乘坐凭证乘坐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类别中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有效乘坐凭证载明的终点离开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承担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猝死; 


7.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9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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