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人寿附加爱在旅途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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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中长期意外保障产品,针对旅行中多种交通意外造成的伤残和身故提供保障,也有住院津贴。
-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5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我们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6陆地公共交通工具7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倍给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七、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医生诊断须接受治疗,我们将按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的10倍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11的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且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日数以1000日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任意两者不可兼得。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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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5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医生诊断须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按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的10倍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11的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且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日数以1000日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任意两者不可兼得。 |
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陆地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搭乘6陆地公共交通工具7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倍给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驾驶或搭乘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4.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5.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
6.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第一项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我们将按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的10倍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11的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且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日数以1000日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任意两者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