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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意外保障产品,主要保障公共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保障,航空意外导致的可获五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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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4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

 

4.1.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
合同所附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4.3 我们对因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因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4周岁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6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公共交通工具;

 

5.1.7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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