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精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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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交通意外保障产品,承担因公共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赔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导致的可五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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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4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2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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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4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6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5.1.7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公共交通工具。
5.2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5.3 若因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12.2 合同解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