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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意外伤害保障产品,主要提供境内和境外旅行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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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 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当达到此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 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 “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当达到此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境外旅 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外旅行意外残疾 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外旅行意外 身故保险金。
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
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九、 被保险人猝死;

 

十、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十一、 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十二、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 被保险人参加从其居住地域出发至事故发生地点之间的自驾游超过500公里最短干线公路里程。

 

十四、 被保险人参加从其居住地域以外地点出发至事故发生地点之间的自驾游超过200公

里最短干线公路里程。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保

险费退还比例表》向其他权利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

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上述按比例计算的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保险费退
还比例表》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
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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