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累计所有给付的上述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九、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十、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二向您按比例退
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