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
险金的责任:
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 被保险人猝死;
七、 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八、 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保
险费退还比例表》向其他权利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
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上述按比例计算的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保险费退
还比例表》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
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