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自进入自驾车(见释义)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
险金的责任:
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六、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保
险费退还比例表》向其他权利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