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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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驾乘非营运交通工具、乘坐营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导致的意外身故或伤残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非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非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或者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每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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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猝死、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擅自改装并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的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