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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属团体投保的意外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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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届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各残疾项目在比例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我们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 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猝死、流产或分娩;

 

(10)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精神病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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