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多次间隔入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若前一次出院与后一次入院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九十天者,视为同次住院,并按照本次住院中的首次入院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累计计算保单年度赔付限额。
每个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一百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住院给付天数累计以两千天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 ×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