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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费用报销医疗保险D款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门急诊、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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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低廉保费 实用保障


只需点滴的花费即可获得全面、实用的意外医疗保障,是意外伤害保险的理想补充。

门急诊费 负责解决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中超过100元的部分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住院费用 实报实销


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证续保 持续保障


保证续保五年,为客户提供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费用医疗方面的持续保障。

无理赔优惠 保障更高


若上一个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则续保时享受无理赔优惠。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1、门急诊:本公司将按实际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保和其他机构处获得补偿后,对超过100元的部分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住院:本公司将按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保和其他机构处获得补偿后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1、门急诊:本公司将按实际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保和其他机构处获得补偿后,对超过100元的部分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住院:本公司将按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保和其他机构处获得补偿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三、报销限额


同一次意外事故所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住院期间划分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住院。若被保险人在续保情况下出现同一次住院跨越不同保险期间,该同一次住院所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并入最初入院所在保险期间计算。

五、等待期


无等待期。

六、无理赔优惠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该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中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本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无理赔优惠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医疗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1. 门急诊: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门急诊治疗,我们对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 医疗费用,按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 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对超过100 元的部分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 住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就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 费用,按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 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的100%给付意外医 疗保险金。二、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1. 门急诊: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门急诊治疗,我们对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 医疗费用,按扣除被保险人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 付后,对超过100 元的部分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 住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就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 费用,按扣除被保险人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 的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十、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运动;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高处作业。

 

十四、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五、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六、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七、 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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