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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特别给付意外伤害保险B款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特定节日时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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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公交出行 安心随行
提供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综合保障,保障出行无忧。

特定场所 特别呵护
学校、医院特定场所,如遇意外,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使您和您家人的保障更加周全。

特定节日 安全无忧
特定节日,为您送上一份安全保障,体现贴心关怀。

伤残给付 范围更全
新伤残标准由7个伤残等级、34项伤残条目,扩展到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保障范围更广。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无论一种情形或多种情形同时发生),


一、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

二、 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

三、 在特定节日。

遭受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 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猝死;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十、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十四、被保险人进行高处作业。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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