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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短期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引起的身故和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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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 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 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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