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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随心驾意外伤害保险

短期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身故和伤残赔付,针对交通意外事故可翻倍赔付,最高可翻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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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或意外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附录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我们不采用附录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录一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给付或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为限。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给付或意外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伤残程度给付一定比例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给付或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额外给付20倍的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额外给付20倍的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或意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或意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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