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保障高
缴费活
风险低
免体检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保障利益: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0周岁,则为10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70周岁(含70周岁),则为2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附加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C 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另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见9.5)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0周岁,则为10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则为2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