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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农银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新残疾标准)

短期意外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的伤残提供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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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 列伤残项目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 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 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 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 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我们给付的伤残 我们给付的伤残保险金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 列伤残项目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 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自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 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已有的伤残;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猝死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退还您所支付的最近一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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