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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保障全面、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医疗和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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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4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合众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

若意外身故,按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

若残疾,按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等级约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按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若意外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日补贴额给付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若在保险期间因意外而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的,我们将按照保单上载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我们将给付包括急救车费、在急救车上发生的必要的用于抢救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4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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