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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嘉运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一年期意外保障产品,保障因意外、公共交通意外或航空意外导致的伤残或身故,意外住院给付住院补贴、重症监护室补贴及手术费用补贴,还可领取家庭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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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1、全方位意外保障  
?主险涵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航空意外、公共交通意外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伤残额外给付1倍身故/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额外给付4倍身故/伤残保险金  
?特别针对意外身故提供家庭关爱金:可一次性领取主险保额的24%或连续给付24个月,每月给付主险保额的1%;  
?附加险提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意外伤害重症住院津贴、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障;  
2、高附加值服务  
免费赠送客户由SOS提供的国内外紧急医疗救援热线服务的会员资格;  
3、交费灵活  
客户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  
4、投保、续保方便容易  
?客户保单1年满期后,可享有连续续保的权利。(主险及附加险条款所列情况除外)。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 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相 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相 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四倍同等金额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家庭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 身故的,我们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日起,每月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作为关爱保险 金,累计给付24个月。受益人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全部家庭关爱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 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 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诊断 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我们将在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基础上,按本附加合同保 险单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乘以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额外给付意外伤害 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遭受伤 害,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单约定的 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相关的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
12.被保险人碎死,或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
    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
    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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