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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恒安标准建筑工程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4)

专属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投保,保险期间可约定,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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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

者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
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 


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
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已产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的残疾状况; 
2. 各种原因引起的过敏; 
3. 脊柱椎间盘突出或膨出导致的后遗症;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5.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
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各种治疗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13.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活动、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
赛、特 特技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 被保险人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
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7.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18. 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19. 在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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