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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合意外保障卡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一般意外、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及意外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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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3-60周岁

产品特色

项目

人综合意外保障卡

购买份数

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2份,未成年人(1617周岁)限投保1份。

职业类别

仅适合一至三类职业者投保。

投保年龄

16周岁—60周岁。

保险费支付

保费一次交清,每份50元。

保险期间

一年。

适用条款

《国华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不包括地铁、轻轨列车)和客运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 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7.4)的,我们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3-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从事矿业采石、森林砍伐、冶炼操作、海上作业、潜水作业、空勤、易燃易爆品运输及押送、装卸、建筑及筑路、化学原料制造、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爆破、高空作业、高楼外部清洁、室外安装或装潢、高压电工程施工、管道架设、车床操作、冲床操作、铣床操作、剪床操作、钻床操作、武打、杂技、驯兽、消防、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等高风险职业;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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