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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补充,承担五至十级工伤伤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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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4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全面保障,员工工作更尽心

将职业病纳入可保范围,为员工减少一份担忧,工作更添几分激情。

 

悉心呵护,公司家人皆安心

凡符合工伤鉴定标准的5-10级工伤均可获得相应理赔,公司省心,员工安心,家人放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伤致残,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残疾等级及保险单上载明的公式计算所得的保险金额给付补充工伤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补充工伤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伤致残,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我们按该的工伤残疾等级及保险单上载明的公式计算所得的保险金额给付补充工伤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4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疾病; 


3. 被保险人投保前发生的工伤;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 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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