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康福宝健康保障计划(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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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短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20种重疾赔付,意外身故翻倍赔付,保单生效3年后年年领取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 保险期限: 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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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生存,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照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合同期满日当天二十四时,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上述情况(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则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且身故时间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除了按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4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猝死;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对于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那么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