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适合经常搭乘飞机航班出行的商旅人士,千万保额护航,畅享安心之旅
“无论人生有何计划,工银安盛人寿一一帮你筹划。”
产品属性
意外险
适用人群
适合经常搭乘航班出行的商旅人士
产品特色
千万保额护航,畅享安心之旅
产品功能
提供航空意外身故、残疾保障
保险利益
-
价格低——最低仅需35元
每天不足1毛钱,可获全年50万元的保险保障,高性价比;
-
保额高——最高1000万元保障
50万至1000万保险金额灵活可选,超高额保障与您尊贵的身份相得益彰;
-
双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全保障
涵盖航空意外身故和残疾双保障,尽享安心出行;
-
无限次——全年不限乘坐次数
保障期间内不限国内外航班及乘坐次数,一路为您保驾护航。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 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 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予本合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如自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被保险 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 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则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则伤残评定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 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上述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和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 额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予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民航客机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目的地 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为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残疾,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 被保险人醉酒、 故意自伤、 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五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 被保险人猝死;
七 、 战争、 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行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原子能武器、 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
人身故或发生残疾 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本合同的期间不足 180 天, 则退费金额为零。 如
果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 180 天, 我们将在 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
期保险费, 若未满期保险费不足以扣 若未满期保险费不足以扣除手续费, 则退费金额为零。
一 、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 被保险人醉酒、 故意自伤、 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五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 被保险人猝死;
七 、 战争、 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行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原子能武器、 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
人身故或发生残疾 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本合同的期间不足 180 天, 则退费金额为零。 如
果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 180 天, 我们将在 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
期保险费, 若未满期保险费不足以扣 若未满期保险费不足以扣除手续费, 则退费金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