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4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如治疗仍未结束,按当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本公司将据此鉴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本公司按该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中,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4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7、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公共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上述除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合同解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