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30年/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39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按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 |
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 1年内(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1年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年内(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1年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 |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按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住院天数给付 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每保单年度以90日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达到500日时,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39周岁
保障期限: 30年/至70周岁
保障期限: 30年/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