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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鑫宝保险理财计划

长期保障16年,包含生存金、满期金及年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保障因意外、自驾车意外、公交车意外或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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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6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短期交费长获益 


通过4年或者6年的资金积累,获得最长达16年的保障与财富增长,有效规避中长期利率波动,满足特定人生阶段的财务需求。

生存年金快速返


从保单第一年度末开始连续不间断返还15年,每年返还首期保费的12%(四年交)或16%(六年交),财富逐年累积,增值一目了然。 

万能账户稳增值 


为您建立专属万能账户,每年生存金自动进入该账户再次增值,每月根据结算利率复利累积,且享有前五年2.5%的最低保证利率。在您需要资金时,更可随时领取。 

满期返还更透明


满期返还4倍保险金额(四年交)或6倍保险金额(六年交),提前锁定未来收益,透明安心的同时做到稳中取胜。 

百万身价免费享


您还可免费享有首期保险费4倍的意外身故保险保障,首期保费20倍的自驾车、公交车、航空意外身故保险保障,最高可达200万。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生存,我们在除本合同满期日以外的每个保险单年度末,按照下 列生存保险金额向您给付当年度的生存保险金,并划入您投保的《光大永明附加鑫账户年金保险(万 能型)》的个人账户中。您可依《光大永明附加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的合同约定处分该保险金。 保险费交费期间为4年的,生存保险金额为己交首期保险费的12%; 保险费交费期间为6年的,生存保险金额为己交首期保险费的16%。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您在本合同中己交的保险费之和与保险单现金价值 相比金额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年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被保险人可申请年金领取。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经我们审核 同意后,我们于审核通过日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 年金,个人账户价值按给付的金额作相应的减少。
公交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交车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 再额外给付四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下列满期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保险费交费期间为 保险费交费期间为 年的,满期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的四倍; 年的,满期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的六倍。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 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额外给付四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同时,再额外给付四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6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残,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

  残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b、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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