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综合意外保险计划
-
- 分为有社保型与无社保型,适用不同客户;有社保型,包含住院医疗自费项目和自费药的报销,独具特色;固定组合,经济实惠。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1. 固定组合,经济实惠;
2. 顺心如意,各取所好;
3. 自费项目,独具特色。
保险责任
如意计划
意外身故或残疾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烧烫伤,根据伤残程度比例给付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并在保额限制内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床位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床位费给付为每天为30元,最多为180天。
药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药费给付为每天为120元,最多为180天。
手术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手术费给予最多3000元的给付。
检查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检查费给予最多1000元的给付。
其它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治疗费、材料费、诊察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救护车费等给予最多800元的给付。
注: 其中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其他费用的保险金的给付为实际发生费用的80%以内、并在以上各项对应限额内给付。
顺心计划
意外身故或残疾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烧烫伤,根据伤残程度比例给付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并在保额限制内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对每次住院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附比例表给付保险金。
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的且必要的自费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费用,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附比例表赔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年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2000元。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天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