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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团体意外保险计划(宏逸无忧套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等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报销及住院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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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4周岁

产品特色

 

 

保单特色


? 纯意外保障,保障利益高

? 统一职业等级,统一保费

? 最简投保手续,无需体检

? 随时增减人员,方便管理


保险方案


产品组合保障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方案四 方案五 方案六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保险金额 30,000 50,000 8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团体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 年限额 3,000 5,000 8,000 10,000 15,000 20,000
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 年限额 3,000 5,000 8,000 8,000 10,000 15,000
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日津贴 50 75 75 100 100

100


保险计划简介


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赔付受益人保险金额,本公司赔付受益人保险金额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该意外伤害之日起9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利益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或身故,本公司在赔付上述两项利益给付金额的前提下,再额外赔付等额的上述利益给付。

 

中宏团体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90%/85%*进行赔付。每一保险期间累计赔付金额以年赔付限额为限。

 

中宏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诊接受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含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90%/85% *进行赔付。每次赔付限额在方案1-方案5中为 800元,在方案6中为1000元,每一保险期间累计赔付金额以年赔付限额为限,每一保险期间累计就诊次数以52次为限。

 

中宏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住院事故以180天为限。

 

注1: 医疗费用的赔付适用于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可根据法律或政府的规定或可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赔偿,则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规则进行赔付。

 

注2:“每一住院事故”指:若经医生证明,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或因此引发的并发症,而需再次住院接受治疗,如前次住院的出院时间与今次住院的入院时间相隔在一百八十天内,将视为同一住院事故。

 

注3: 具体以本计划的上述四个保险产品条款为准

 

*注 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门急诊、住院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90%;

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门急诊、住院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85%。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的身故或导致残疾。
住院津贴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接受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住院事故以180天为限。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而给付的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接受治疗,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和住院费用,按95%/90%比例(有社保/无社保)进行赔付,累计赔付金额以年赔付限额为限。有社保: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4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公共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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