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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

提供一年期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障,16至65周岁均可投保,保费低保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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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 -65 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且属于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

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内直接致伤残,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 -65 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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