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3/5/8/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至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障期间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护理保险金 | 保障期间内,全残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按保险金给付护理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事故且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返还已交所有保费。 |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客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除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除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3倍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至55周岁
保障期限: 3/5/8/10年
保障期限: 3/5/8/1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