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特色
保费较低
保障责任简述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导致残疾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各项保险金合计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 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 付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本条第(2)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 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一)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 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伤;
2、投保单位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5、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S 10)》为准)而导致的;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9、怀孕、流产或分娩;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2、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