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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和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 款

短期交通意外保障产品,乘坐飞机、乘坐轨道、轮船、客运汽车以及班车等导致的意外身故和伤残皆可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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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伤残等级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意外伤害 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按该类责任有 效期间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 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 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伤残等级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 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超载乘用车或客车;

 

(7)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治安、军事用途或从事货物运输期间;

 

(8) 以驾驶为职业的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9) 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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