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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意外保障,包括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丧葬费等多重保障,三款产品任意选择,参团旅游、自由行,均可得到量身定制的充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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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3/5/7/10天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8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发生(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丧葬费 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会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亲属探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旅游期间因意外伤害需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按比例补偿合理的医疗费用, 但需扣除免赔额且不超过保险金额。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突发急性病或在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病日起7日内导致身故,我们按急性病身故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1、若被绑架180日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因被绑架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但若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金。若身故前已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的,绑架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若被绑架180 日内导致“《标准》”中所列残疾之一,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若自绑架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绑架事故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85周岁


保障期限: 1/3/5/7/10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丧葬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斗殴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避孕、不孕不育、节育、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


(九)被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猝死,但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则保险人对由急性病导致的被保险人猝死及因中暑或食物中毒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十)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景区、游乐场馆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恐怖活动;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丧葬费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参加旅游团过程中,自行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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