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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航空意外伤害保险(A 款)

专属航空意外保障产品,保障期限短,主要提供意外身故和伤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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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内,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见附表一)(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 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将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 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合同保险期内,若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 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 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 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20.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20.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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