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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

专属意外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身故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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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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