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泽一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增值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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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万能型健康保障产品,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可提供保障,意外导致身故也可保障,交通意外事故翻倍赔付,75周岁可领取关爱金。
- 保险期限: 至7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按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在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之后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身故,按身故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身故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轮船、客车或轿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客车或轿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火车(含高铁、地铁、轻轨)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对本附加险的轮船、客车或轿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额外给付金额均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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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生存至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按 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 |
老年关爱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 身故,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 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 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高铁、地铁、轻轨)时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 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 合同效力终止。 |
轮船、客车或轿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客车或轿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 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 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客车或轿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 在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 (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 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 1)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 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 按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 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7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4.7条)。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