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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A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保障包含由意外导致的伤残和身故及可选突发急性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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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出境前往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伤残且身故的,本公司只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二者中之较高金额的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在境外突发急性病起10日内致身故的,我们按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15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猝死的,本公司仅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6.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传播疾病;

 

11.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12.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3.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5.化学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因上述1-15项情形或在上述16-1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按照条款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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