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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B款)

短期意外保障,16至60岁皆可投保,意外产生医疗费用以及意外烧伤皆可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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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意外伤害保障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突发急性医疗保障丧葬费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

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

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

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终止。



3、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卫

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医药费用,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

(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我们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

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

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所列保险责任,最

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

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4、烧伤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180日内导致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给付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我们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我们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医疗保险金以实际支出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烧伤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我们按照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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