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简介
日额给付 理赔简便
保障完善 健康安全
附险形式 搭配灵活
贴心关怀 伴您康复
保险利益
- •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连续投保,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起约定的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扣除约定天数后乘以每日住院津贴基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 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单次住院的住院津贴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 • 每一被保险人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 A. 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约定扣除天数为0,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天数 X 每日津贴基数
- B. 因疾病引起的住院,约定扣除天数为3天,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天数-3天) X 每日津贴基数
- *因疾病引起的住院等待期为30天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连续投保,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起约定的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扣除约定天数后乘以每日住院津贴基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
12.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
1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16. 被保险人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