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可续保至6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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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以补贴家庭的财务损失,合同效力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给付。如治疗未结束时,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III度烧伤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烧伤,烧伤程度达到III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意外交通事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使在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为直接原因导致前三项保险金给付的,公司将按前三项保险金的两倍给付;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为直接原因导致前三项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按前三项保险金的三倍给付。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可续保至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可续保至6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