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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高新技术企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短期团体意外保障产品,适合高新技术企业投保,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以及伤残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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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 类伤残保险金或II 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I 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II 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 年第10 号(总第97 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 类伤残保险金或II 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1)I 类伤残保险金: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 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按行业标 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 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II 类伤残保险金: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 年第10 号(总第97 号)》), 通过伤残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 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在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医疗检查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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