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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3)

短期意外保障产品,针对驾乘交通工具过程中遭受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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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电子保险单上您所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以下所称交通工具均指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导致同一器官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三)”所列部位III 度烧伤,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者,我们给付各项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三)”所列部位III 度烧伤,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活动(见释义6.11)、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2)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3)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4)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

 

(15)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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